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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来源: 中誉鼎力

据了解,广东省自然资源厅5月9日印发《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其中《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对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经申报并按相关程序核查验收通过后列为专项资金待奖励对象。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安排,综合考虑省已建成待奖励绿色矿山情况,当年度奖励的绿色矿山数量。

单个绿色矿山奖励额度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奖励矿山数量和矿山类型(分为金属、非金属(不含采石场)、采石场、地热矿泉水四类)进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目录清单、分配方案及任务清单并按要求报批,省财政厅批复文件下达(含提前下达)后30日内下达资金分配情况、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分配情况、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后要积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的分解下达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列入奖励对象的矿山企业。

矿山企业应妥善使用奖励资金,进一步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广东省海砂资源出让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自然资源厅主管,用于海砂资源出让前期工作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科学合理安排预算资金。

(二)按照“谁主管、谁具体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跟踪、评估验收实行过程管理。

(三)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四)健监管机制,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专项资金仅限于以下使用范围,除和省委、省文件规定外,不得列支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

(一)海砂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二)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三)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海域使用金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值评估工作;

(五)海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六)海砂出让环节相关工作。

(七)开展以上工作所需论证、评审等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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